登录客服
使用财视扫码登陆 中金二维码

下次自动登录

登录
忘记密码?立即注册

其它账号登录:新浪QQ微信

手机网
首页>>新股>>新股要闻>>  正文
精华推荐 财经号
博客 热门话题 直播

中和:让人担心的缩量出现浩瀚:周五大盘震荡盘升

惟忠:上升三法多头勿沉默老K:今大盘高位三连阴

松岩:扫荡策略的超跌反弹展锋:主导力量尚未出现

智华:布局优质股等大抉择武人:大盘惊现一大变盘

第六感:如此缩量要变盘吗虎子:两种思路判断策略

唐能通:三千点亮丽起跑线 老兵:今日稳指数跌个股

一休:弱势反抽下继续下行时空:周五指数分时预测

  • 又一长租公寓爆雷!黄金疯涨,“中国大妈”解套了?
  • 2019年那些翻车的首富们超强台风“利奇马”逼近
  • 全球股市重挫,黄金抢占C位警惕,又一白马股"凉了"
  • 中国单身成年人口超2亿在朋友圈骂人被罚1000元
  • 人民币"破7",央行紧急声明亚洲“整容王国”套路多深
  • 教授建议降低法定婚龄一夜暴富的“锦鲤”女孩咋样了
  • 徐小明 天赢居 寒江钓客 洛阳上官 幽兰行天下
  • 老孙头谈股 秦国安 龍哥论市 蒋律 股海潜蛟
  • 山东虎子 牛家庄 孔明看市 A炼金师 先知窝窝
  • 灵枝 旗帜先明 短线高手 牛传千股 龙头1988
  • 鸿牛 短线王 律动天成 海西一狼 五域论湛
  • 狗蛋 李博文 波段龙一 股市猎枪 涨停板老黄
  • MORE图说财经

    信披违法,*ST高升董事长被五年市场禁入

    2019-10-17 21:58:02 来源:资本邦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分享到
    关注中金在线:
    • 扫描二维码

      关注√

      中金在线微信

    在线咨询:
    • 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客服

      10月17日,资本邦讯,*ST高升(000971.SZ)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86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7日,*ST高升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据证监会调查,*ST高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高升控股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关联方借款,实质形成关联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1.2017年10月30日,高升控股与其控股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赵从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亿元。

      2.2017年10月30日,高升控股、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熊斐伟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借款金额1亿元。

      3.2017年12月29日,高升控股、韦振宇、韦俊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周守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

      4.2018年1月9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韦俊康共同与出借人朱凯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00万元。

      5.2018年1月29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和韦俊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蔡远远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

      6.2018年3月16日,高升控股、蓝鼎实业、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国瀚)签订最高额5,000万转贷资金使用合同。

      7.2018年4月26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神州百戏和韦俊康、李耀、张一文等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田恒伟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4,715万元。同日,高升控股又作为保证人为上述4,71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依据上述7笔(1-7项)共同借款协议内容,并结合协议履行的情况看,该借款的收款方和使用方均不是高升控股,而是高升控股的关联方。高升控股在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中,主要承担一定条件下的还款义务,实质构成担保法律关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7笔借款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高升控股直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8.2017年3月14日,宇驰瑞德分别与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麟)签订借款2亿元的《借款合同》,与新疆骑士联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联盟)签订1,200万元的《财务咨询协议》。同日,高升控股与上海汐麟及骑士联盟签订《保证合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蓝鼎实业、华嬉云游、神州百戏、韦俊康、韦振宇等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9.2017年4月24日,宇驰瑞德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签订借款1亿元的《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股与碧天财富签订《保证合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蓝鼎实业、韦俊康、韦振宇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10.2017年6月6日,蓝鼎实业与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盈)等签订借款4.5亿元《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7年6月高升控股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2017年6月,高升控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北分)出具《承诺函》,对还款人神州百戏与出借人华融北分签署的《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5.5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2.2017年8月15日、2017年10月18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搜易)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2份《委托贷款协议》,高搜易基于上述2份《委托贷款协议》向蓝鼎实业分别提供借款2.94亿元和1.58亿元。2017年8月15日、2017年10月18日,高升控股分别与高搜易签订《保证合同》,为以上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2017年8月,卓越领创与北京惠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岩土)签订《借款合同》,卓越领创向惠泽岩土借款1亿元。2017年9月1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向惠泽岩土开具1亿元商业票据(惠泽岩土系神州长城工程分包方)。2017年9月8日,高升控股向神州长城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兑付担保承诺函》,对上述商业汇票承担兑付保证责任。

      14.2017年12月28日,高升控股、韦俊康作为保证人签署《借款协议》,为神州百戏与宁波华沪银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沪)签署的1,668.33万元《借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2017年11月17日,北京世宇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宇天地)与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保理)签署《国内保理合同》,由国信保理受让世宇天地持有的宇驰瑞德开具的4,000万元商业票据的全部票据权利。高升控股于2017年11月19日向国信保理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高升控股作为担保方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履行付款义务和对标的汇票承担无条件回购义务。

      16.2018年1月27日,蓝鼎实业与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了2,250万元《借款合同》,高升控股向中泰创展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7.2018年6月20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宝盈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保理)签署了1,418.09万元《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股与宝盈保理签署《保证合同》,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8.2018年6月25日,文化硅谷与北京北洋博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博天)签署了6,415万元《借款协议》,该协议同时约定高升控股、韦振宇、韦俊康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9月30日,文化硅谷与北洋博天签订《关于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安排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对上述借款展期,并新增6,414万元借款,高升控股、韦振宇、韦俊康、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神州百戏和华嬉云游就上述2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高升控股上述11起(第8-18项担保事项)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高升控股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构成关联交易

      19.2018年7月18日,高升控股与董云巍、鄢宇晴签订4,000万元《借款及保证协议》,韦振宇、韦俊康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董云巍、鄢宇晴将资金直接打入文化硅谷账户。2018年7月19日,董云巍、鄢宇晴分别将合计4,000万元资金打入文化硅谷账户。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高升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上述19项关联交易的行为,其具体责任人员如下:

      1.高升控股与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向赵从宾借款1亿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2.高升控股与文化硅谷向熊斐伟借款1亿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3.高升控股与韦振宇、韦俊康向周守宾借款1,000万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4.高升控股与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等向朱凯波借款2,500万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5.高升控股与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等向蔡远远借款4,000万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6.高升控股与蓝鼎实业、文化硅谷向嘉兴国瀚借款5,000万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韦振宇、时任董事孙鹏;

      7.高升控股与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等向田恒伟借款4,715万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

      8.高升控股为宇驰瑞德与上海汐麟2亿元借款协议及与骑士联盟1,200万元财务咨询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9.高升控股为宇驰瑞德与碧天财富1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0.高升控股为蓝鼎实业与中泰创盈4.5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1.高升控股为神州百戏与华融北分5.5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2.高升控股为蓝鼎实业与高搜易2笔共4.47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3.高升控股为宇驰瑞德开具的4,000万元商业票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4.高升控股为神州百戏与宁波华沪1,668.33万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5.高升控股为卓越领创与惠泽岩土(神州长城)1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6.高升控股为蓝鼎实业与中泰创展2,250万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7.高升控股为蓝鼎实业与宝盈保理1,418.09万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

      18.高升控股为文化硅谷与北洋博天合计12,829万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韦振宇;

      19.高升控股拆借4,000万元给文化硅谷使用,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韦振宇。

      三、高升控股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第1-3项,第8-15项,共11起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2017年度。对此,高升控股未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高升控股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韦振宇、孙鹏、董红、许磊、陈国欣、雷达、赵亮、田迎春,时任监事董炫辰、姚远、翁远,时任高管左风、张驰、蒲炜、唐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韦振宇作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隐瞒其知晓的高升控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等行为,不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证监会称,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拟决定:

      一、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韦振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

      三、对李耀、张一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孙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董红、许磊、陈国欣、雷达、赵亮、田迎春、董炫辰、姚远、翁远、左风、张驰、蒲炜、唐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此外,当事人韦振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期间,隐瞒上述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等重大事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拟决定对韦振宇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韦振宇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图片来源:123RF

      转载声明:本文为资本邦原创稿件,转载需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风险提示

      :

      资本邦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投资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热门搜索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