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生物收民事判决书 总经理裘莹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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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资本邦讯,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生物”(300313.SZ))发布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天山生物于2019年10月17日分别取得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因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合源”或“被告”)欠付经营权费,西安市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地铁”或“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西安地铁一号线(后卫寨-纺织城段)车站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权使用合同书》已于2019年1月14日解除;被告支付经营权使用费的违约金381,492.72元,以及违约金的利息2,074.37元;被告支付自2019年4月15日起代被告实施广告媒体下刊作业费用45,15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武汉合源辩称,合同履行中原告存在违约,故其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其相应的费用。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西安市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西安地铁一号线(后卫寨-纺织城段)车站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权使用合同书》,于2019年1月14日解除。
2、驳回原告西安市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地铁”或“原告”)与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或“被告”)于2017年5月签订《沈阳地铁一、二号线车站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后,因大象广告未按合同约定向沈阳地铁提交履约保函并自2018年6月1日开始逾期支付合同价款,沈阳地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沈阳地铁与大象广告签署的《沈阳地铁一、二号线车站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于2019年2月15日解除,并请求法院判令大象广告和辽宁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共同向沈阳地铁支付经营权转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场地占用费及本案诉讼费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沈阳地铁一、二号线车站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已于2019年2月15日解除。
2、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告经营转让金47,678,300元。
3、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滞纳金及违约金,滞纳金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7日止,以3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2月15日止,以3,310.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
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678,300元为基数,上述滞纳金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的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
4、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后的广告场地占用费2,301,369元。
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裘莹的书面辞职报告,裘莹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裘莹辞去总经理职务后,将继续担任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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