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能源因买卖合同纠纷案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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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资本邦讯,智慧能源(600869.SH)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及江西远东电池反诉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一”)一审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起诉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二”)一审受理,尚未开庭。
3、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远东电池起诉宜春盖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盖瑞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三”)一审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为被告、反诉原告;案件二和案件三为原告。涉案的金额:60,379.44 万元人民币,其中案件一为 9,612.44 万元,案件二为 20,767 万元人民币,案件三为 30,000 万元人民币。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主要情况
(一)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江西远东电池、公司,江西远东电池反诉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反诉原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原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机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1、诉讼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7 年江西远东电池与原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江西远东电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桑顿新能源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作为江西远东电池唯一股东,未向其实缴任何出资,公司应当对江西远东电池的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鉴于上述情况,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9,533.82 万元,并从 2019 年 8 月 29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 7%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9 年 10月 10 日为 78.62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欠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
2、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3、反诉基本情况及反诉请求
2017 年江西远东电池与反诉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质量保证协议》,合作期间因反诉被告所供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江西远东电池客户退货、索赔。此外反诉被告仅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且货物存在少料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江西远东电池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8,060.26 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延迟交货延迟金 36.3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少料违约金 10.56 万元;
(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反诉被告承担。
4、反诉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二)公司起诉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原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被告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1、诉讼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被告一严重滥用诉权,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被告一诉江西远东电池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把公司作为被告,并由被告二为其提供财产保全保险,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影响了公司的银行授信、转贷、向供应商支付款项等经营活动,并造成公司股价下跌,影响商业信誉。后经公司提交真实、有效、无需承担责任的证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据审核无异议后解除了公司银行账户冻结。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 20,767 万元(损失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14 日,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损失另行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以上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在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2、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三)江西远东电池起诉宜春盖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盖瑞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一案
原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一:宜春盖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盖瑞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诉讼机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诉讼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江西远东电池使用两被告供应的产品所生产的电芯产品投入市场后,因被告所供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江西远东电池客户退货、索赔。两被告作为产品销售方,未能提供满足江西远东电池使用目的的产品,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也未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致使江西远东电池遭受商誉和经济的双重严重损失。
鉴于上述情况,江西远东电池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因其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30,000 万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2、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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