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海洋因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遭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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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资本邦讯,ST东海洋(002086.SZ)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公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0〕270号,以下简称“决定”)。
一、《决定》主要内容
经查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海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29日,ST东海洋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000万元至5,000万元。2020年2月29日,ST东海洋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5.53亿元。ST东海洋《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与《2019年度业绩快报》对2019年度净利润预计差异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ST东海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ST东海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ST东海洋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7.2条的规定,对ST东海洋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海洋财务总监于雁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7.2条的规定,对ST东海洋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财务总监于雁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轼、于雁冰如对深交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
对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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