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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可转债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准入要求

    2022-06-17 18:42:01 来源:上交所网站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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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2〕9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实施。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创新产品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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