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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高科收警示函 实控人曾违规占用IPO国元证券保荐

    2025-12-29 15:58:5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近日下发《关于对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0号)。

      

      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高科”,920718.BJ)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议与批准,公司在临时报告中披露的内容与以上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责任追究内部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以下简称《北交所持续监管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相关规定。

      

      合肥高科董事长胡翔、董事会秘书汪晓志,对合肥高科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安徽证监局表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合肥高科和胡翔、汪晓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合肥高科及相关人员应不断强化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根据合肥高科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胡翔直接持有合肥高科40,370,207股份,占合肥高科股本44.53%,分别通过合肥智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合肥群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合肥高科1.40%的股份和1.22%的股份,合计控制合肥高科47.15%的股份,系合肥高科控股股东。

      

      合肥高科实际控制人为胡翔、陈茵夫妇。胡翔、陈茵合计直接持有合肥高科62.07%的股权,另外,胡翔通过合肥智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合肥高科1.40%的股份、通过合肥群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合肥高科1.22%的股份。因此,胡翔、陈茵夫妻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合肥高科64.69%的股权,为合肥高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合肥高科于2022年12月22日在北交所上市,发行数量为2,266.67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2,606.67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发行价为6.50元/股,保荐机构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健翔、张昊然。

      

      合肥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4,733.35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645.26万元。合肥高科于2022年11月29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拟募集资金22,000.00万元,用于家电结构件及精密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家电装饰面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合肥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合计20,880,929.2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2,971,159.3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其中,保荐承销费用为13,188,679.2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273,584.91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于2022年6月下发的《关于对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55号)显示,经查明,合肥高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9年,合肥高科分别与合肥茂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海博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启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祥和物流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交易事项分别为采购及销售商品、租赁费采购加工劳务、租赁费采购加工劳务、采购及销售固定资产和运输费,涉及金额合计为4500.3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19%;2020年,合肥高科分别与合肥茂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海博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启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熊群和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祥和物流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交易事项分别为采购及销售商品、租赁费采购加工劳务、租赁费采购加工劳务、采购及销售固定资产、资金往来和运输费,涉及金额合计为5043.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78%;2021年,合肥高科分别与合肥茂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海博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启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祥和物流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交易事项分别为采购及销售商品、租赁费采购加工劳务、租赁费采购加工劳务、采购及销售固定资产和运输费,涉及金额合计为8009.2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57%。

      

      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并披露。2019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胡翔向合肥高科借款404.7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020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胡翔、陈茵夫妇向合肥高科借款705.9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7%;2021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胡翔向合肥高科借款374.7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3%。截至2021年12月,占用资金和费用已全部结清。2022年4月20日,合肥高科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全国股转公司判定,上述资金占用方胡翔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七十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违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四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7月30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1日发布)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10月30日发布)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九十六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七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胡翔、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汪晓志对资金审批、授权、同意以及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其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决定对合肥高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胡翔、汪晓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翔、汪晓志:

      

      经查,我局发现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议与批准,公司在临时报告中披露的内容与以上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责任追究内部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以下简称《北交所持续监管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胡翔、董事会秘书汪晓志,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和胡翔、汪晓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不断强化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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